美業工作室的顧客資料怎麼保管?個資法、同意書與拍照要注意的事(2026 法規整理)
我以前的顧客資料,全部都是紙本
我開店的時候,顧客資料全部都是紙本。紙本有一個大問題:員工離職的時候,其實會偷偷把顧客資料帶走,真的防不勝防。
後來店收起來的時候,這些紙張也要處理,必須把它絞碎,不能讓個資外流。
所以我覺得,店家真的應該要有一個預約系統,把顧客資料存在雲端、由店家自己管,這對店家來說其實也是一種保障。下面整理法規怎麼說。
美業工作室會碰到哪些個人資料?
個資法第 2 條把個人資料定義得很廣: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特徵、病歷、醫療、健康檢查、聯絡方式……「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」。對工作室來說,常見的有:
- 預約與聯絡:姓名、電話、LINE、生日。
- 同意書上的健康狀況:過敏體質、正在治療的疾病、正在吃的藥、懷孕與否。
- 施術前後照片:法務部函釋認為照片屬於個人資料;就算只拍局部,配上其他資訊能認出是誰,也可能算。
- 消費紀錄:做過哪些服務、買過的套票、儲值金。
工作室在個資法裡屬於「非公務機關」,第 2 條第 8 款寫得很清楚:公務機關以外的「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團體」都是,一人工作室也一樣。
收資料時,要讓客人知道哪 6 件事
個資法第 8 條規定,直接向客人蒐集個人資料時,要明確告知:
- 你的店名(誰在收)。
- 蒐集的目的(例如預約、提醒、服務紀錄)。
- 收了哪些資料。
- 資料會用多久、在哪裡用、給誰用、怎麼用。
- 客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和方式(下面那 5 項)。
- 客人不提供的話,會有什麼影響(例如沒有電話就無法提醒)。
告知不一定要另外印一張紙。施行細則第 16 條寫:可以用「言詞、書面、電話、簡訊、電子郵件、傳真、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」。把這段寫在預約須知、同意書或線上預約頁,是比較省事的做法。
客人依第 3 條有 5 項權利,而且不能用契約要客人放棄:查詢或閱覽、要求複製、要求補充或更正、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、要求刪除。
同意書上的過敏史、病史:衛福部規定一定要問、要簽、要保存
衛生福利部〈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〉(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、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)第六點寫:做美容項目前,「應詢問、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、是否屬過敏性體質、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、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」,而且這份詢問「應以書面為之,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」。第二十一點也寫明,業者知道的服務內容、紀錄等個人資料,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」。
過敏史、病史在個資法裡算不算第 6 條那種要特別保護的「醫療、健康檢查」資料?施行細則把「醫療」「健康檢查」的資料,限定在醫師、醫事人員或醫療行為產生的資料;客人自己填的健康狀況算不算,我們沒有查到主管機關的明確解釋。比較保險的做法是:用書面(含電子簽名)問、請客人簽名、只拿來判斷能不能做服務、保管好。
保存期限到了、服務關係也結束了,就該刪除或停止使用。法務部函釋(處理瘦身美容契約的案例)也提到:契約終止後,如果蒐集的目的已經不存在,業者應主動或依客人要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。
拍客人照片放 IG、FB,要先問
照片同時牽涉兩件事:個人資料(法務部函釋認為照片屬於個資)和肖像權(法務部函釋:「未經他人同意,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,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」,民法第 18、195 條)。
有一個醫美診所的判決可以參考:診所人員把顧客療程前後的局部照片,貼到顧客用本名發文的社群留言,法院認為照片配合留言「即可間接識別」,屬於個人資料,依個資法第 41 條判刑。這是醫美診所、不是美容工作室,但道理相通:就算只拍睫毛、眉毛,配上其他資訊認得出是誰,就要小心。
我的做法:拍照之前一定先問客人願不願意讓你放上去。我們會先給客人看一張漂漂亮亮的範本,問她的意願:「我們會把你的照片弄得跟範本一樣漂亮,你願不願意當我們的 model?」客人看得到成品大概長什麼樣子,通常比較願意。答應的,再請她簽肖像同意書。
員工離職時,顧客資料怎麼辦?
這是我覺得最難防的一件事。紙本的時代,員工要帶走顧客資料,真的很難發現。
法規上,個資法第 20 條規定,個人資料只能在當初蒐集的目的範圍內使用;員工把店裡的顧客名單帶走、拿去聯絡客人,就是拿去做原本沒說的用途,情節嚴重的(意圖不法利益、足生損害),第 41 條有刑責。另外,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規定,可用於經營的資訊要算「營業秘密」,條件之一是「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」。也就是說,你平常有沒有把顧客資料管好,事後也會影響能不能主張權利。
比起事後追究,一開始就讓資料不在員工手上容易得多:資料放在系統裡、分好權限,員工只看得到工作需要的部分。
傳優惠、生日訊息:客人說不要就要停
個資法第 20 條第 2、3 項:用個人資料做行銷,客人表示拒絕時「應即停止」;第一次行銷時,要提供客人拒絕的方式。傳生日優惠、活動訊息時,附上一句「不想收到這類訊息可以跟我們說」,就是最簡單的做法。
資料外洩了怎麼辦?
現行個資法第 12 條:違反本法規定,導致個人資料被竊取、洩漏、竄改或其他侵害,要「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」。施行細則第 22 條說明,通知要即時,內容要包括「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」。
手機掉了、LINE 被盜、Excel 檔寄錯人,都可能是外洩。平常就把資料放在有密碼、能控管誰看得到的地方,比事後補救容易得多。
沒做好會怎樣?
- 民事賠償(第 29 條):違反個資法造成客人權利受損,要負損害賠償責任,除非能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。客人難以證明損害金額時,可以請求法院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500 元以上、2 萬元以下計算(第 28 條第 3 項)。
- 行政罰鍰:違反第 19 條、第 20 條第 1 項等,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(第 47 條);沒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(第 27 條),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,按次處 15 萬元以上 1,500 萬元以下(第 48 條第 2 項)。
- 刑責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違反第 6 條第 1 項、第 19 條、第 20 條第 1 項等規定,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(第 41 條)。
個資法新版:已經公布,但還沒施行
個人資料保護法在 2025 年 11 月 11 日(民國 114 年)修正公布,例如刪除第 27 條、改成新的安全維護條文,外洩通知也改成只要「知悉」就要通知。不過全國法規資料庫寫的是「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未定」,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。在那之前,仍適用 2023 年 5 月 31 日修正的現行版本(本文引用的條文都是現行版)。
櫻約能幫你的部分
- 四種電子同意書(紋繡、接睫毛、除毛、肖像權):客人在店裡用手機或平板簽,簽完跟著顧客資料走;健康問卷有勾「是」的,顧客資料最上方會自動跳出紅色提醒。
- 施術照片放在私有空間(進階版):老闆看得到全部;員工只看得到自己上傳、自己經手的;沒登入的人、其他店家都看不到,照片網址不是公開連結。
- 員工看不到的資料:員工點開線上預約,看不到客人電話;也不能編輯或刪除顧客資料。
- 老實說:系統只能幫你把資料放在比較安全、權限分清楚的地方;告知客人、取得同意、離職交接這些,還是要店家自己做。
本文是 2026 年 10 月 11 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(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版與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版、施行細則)、衛生福利部〈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〉、法務部函釋與司法院判決整理的重點,不是法律意見;Grace 不是律師,實際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。
常見問題
美業工作室收客人資料,要遵守個資法嗎?
要。個資法所稱的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團體,一人工作室也適用。客人的姓名、電話、生日、過敏史、施術照片都是個人資料;直接向客人蒐集時,依個資法第 8 條要告知店名、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、客人的權利,以及不提供的影響。
同意書上的過敏史、病史要保存多久?
衛生福利部〈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〉第六點規定,做美容項目前要以書面詢問消費者有無正在治療的疾病、過敏體質、服用藥物、肌膚敏感等,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。保存目的結束後,應刪除或停止使用。
拍客人做完的照片放 IG,需要客人同意嗎?
建議一定要先取得同意。法務部函釋認為照片屬於個人資料,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也構成肖像權侵害;就算只拍局部,能間接認出是誰也可能算個人資料。用肖像權同意書請客人簽名,是比較清楚的做法。
個資法新版什麼時候開始適用?
個資法 2025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,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;全國法規資料庫目前標示「最後生效日期:未定」。施行前仍適用 2023 年 5 月 31 日修正的現行版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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