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睫、美甲開店需要證照嗎?技術士證不是唯一的問題,營業衛生規定整理(以臺北市為例)
技術士證是什麼?
技術士技能檢定是勞動部辦理的證照制度(依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,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)。考到的是「技能的證明」;有沒有人一定要有這張證才能開業,是另一個問題。
法務部怎麼說(2014 年函釋)
法務部 103 年 5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303505540 號函,是回應勞動部詢問男子理髮、女子美髮、美容等職類的主管機關歸屬時說明的,重點有三個:
- 技能檢定的證照制度,與限制從業資格是兩件事;辦理技能檢定的職類,不當然排除其他沒有認證的人從事該類業務,由消費者自己決定要不要找有認證的人。
- 如果政策上要限制從業人員一定要有技能檢定資格才能做,應該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之,而且要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。
- 這是 2014 年的函釋,講的是原則;我沒有查後來有沒有新的法律改變這一點。
實際要先管的是「營業衛生」(以臺北市為例)
營業衛生是縣市自治條例在管。下面是〈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〉的內容(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,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9 月 27 日,2026 年 10 月 23 日查):
| 項目 | 規定(條次) | 沒做到會怎樣 |
|---|---|---|
| 適用對象 | 「美容美髮業: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、美髮、美容等之營業」(第 3 條) | — |
| 衛生管理人員 | 營業場所負責人要指定專人;這個人要經衛生局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訓練及格、取得合格證書;同一人不能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營業場所的衛生管理人員(第 4 條) | 經通知限期改善、屆期仍未改善,處負責人新臺幣 3,000 元以上 15,000 元以下罰鍰(第 20 條) |
| 從業人員 | 健康檢查合格後才能從業,並每年定期健檢;每年到衛生局或其審查認可的機構參加衛生講習;健檢項目由衛生局公告(第 8 條) | 同上(第 20 條) |
| 器具消毒 | 理髮、美髮、美容相關器具,使用後要清潔消毒(第 10 條) | 經通知限期改善、屆期未改善,處負責人 4,000 元以上 20,000 元以下罰鍰(第 21 條) |
| 場所設施 | 設置病媒防制設施並維持有效運作、保持室內空氣流通、設置有效期限內的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等(第 6 條) | 同上(第 21 條) |
重點是:這裡要的是「衛生管理人員合格證書」和健檢、講習,不是技術士證。其他縣市的規定、金額、條次可能不同,這張表只是讓你知道大概要準備什麼。
美甲、美睫算不算「美容」?
條文只寫「理髮、美髮、美容等」,沒有列舉美甲或美睫。各縣市衛生局怎麼認定,我沒有查到公開的說明,所以不替你下結論。最直接的做法是開店前打電話或到所在地衛生局問:「我做美睫(或美甲),要不要列入營業衛生管理?衛生管理人員的訓練怎麼報名?」
開店前可以這樣做
- 問所在地衛生局:你的服務算不算營業衛生管理的對象、衛生管理人員訓練怎麼報名、健檢項目有哪些。
- 如果要列管,指定衛生管理人員;同一個人不能同時當兩個營業場所的衛生管理人員。
- 把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和每年的衛生講習排進行事曆。
- 器具使用後清潔消毒、場所備好簡易外傷用藥品。
- 營業登記與稅籍:看〈美睫、美甲個人工作室要辦營業登記嗎?〉。
- 打算在家做或分租床位:看〈在家做、租床位,還是開店面?〉。
櫻約能幫你的部分
老實說:櫻約是預約與店務系統,不會幫你辦這些登記,也不會記錄衛生檢查。它能幫的是預約、顧客資料這些日常工作。
本文 2026 年 10 月 23 日依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〈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〉(107 年 9 月 27 日修正)與法務部 103 年 5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303505540 號函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;其他縣市規定可能不同,實際適用以所在地衛生局說法為準。
常見問題
開美甲店、美睫店一定要有技術士證嗎?
我查到的法規與函釋沒有規定一定要。法務部 103 年 5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303505540 號函說,技能檢定證照制度與限制從業資格是兩件事;要限制從業人員一定要有檢定資格,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之。這是 2014 年的函釋,沒有查後來是否有新的法律改變這點,實際以所在地衛生局說法為準。
衛生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和技術士證一樣嗎?
不一樣。以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為例,衛生管理人員要經衛生局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訓練及格、取得合格證書,才能擔任;技術士證是勞動部辦理的技能檢定證照。
沒有指定衛生管理人員會怎樣?
以臺北市為例,違反第 4 條(衛生管理人員)或第 8 條第 1 項(從業人員健康檢查),經通知限期改善、屆期仍未改善,處負責人新臺幣 3,000 元以上 15,000 元以下罰鍰。其他縣市要看當地規定。
每個縣市的營業衛生規定都一樣嗎?
不一定。本文以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(107 年 9 月 27 日修正)為例,其他縣市的條次、金額、要求可能不同,請以所在地衛生局為準。
看櫻約怎麼運作